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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价房产(中国天价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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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一二十年,房地产创造了数不尽的财富。伴随着房价不断上涨,我国绝大多数居民也形成了以买房投资为核心的家庭资产配置方式。西南财大研究报告显示,截止到2020年末,我国居民部门家庭财富的7成以上都是房产。不仅如此,央行调查报告也显示,我国城镇地区超过半数的居民80%的工资收入都用来买房了。

我国居民爱买房在全世界都是出了名的。西班牙媒体曾经报道,我国买房的平均年龄是28岁,全世界最年轻,很多年轻人一毕业就变成了中年人。不仅如此,我国还是全球居民住房拥有率最高的国家,高达96.4%。城镇地区户均拥有1.5套房。这两项数据均比很多发达经济体,还要高出一大截。

国人为何对投资房地产情有独钟?归根结底是四个主要原因:其一、受“有房高人一等”、“无房羞耻”等传统思想影响。在中国,房子不仅仅是居住的场所,更是教育的载体,养老的保障。值得一提的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丈母娘嫁女,买房也成了标配之一;其二、缺乏安全可靠的投资渠道,投资买房就成了绝大多数人心目中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渠道。事实也确实如此,过去一二十年,投资买房堪称是无可匹敌的造富神器,在很多人的心中也奠定了神一般的地位;其三、被市场教育的结果,过去这些年,房价涨多跌少,早买房的人基本都赚得盆满钵盈,晚买房的人不得不承担更多的购房成本。所以在绝大多数国人心目中,买房还是应该抓住一切机会,越早越好;其四,房子是家庭财富的象征,现实中很多人更把房子当作“传家宝”,拼命买房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希望给子孙后代留下更多的财富。尤其是在大城市,这种思想更加严重。

诚然,现在二三线城市随随便便一套房子市值也高达两三百万,这是很多人一辈子通过辛苦工作所无法获得的巨额财富。所以一直以来房子都在我国居民家庭的传承中占有重要地位。

父母们在想方设法、拼尽全力为子女们积攒财富,多买房多存钱。他们的最终目的是希望,未来子女们能够有更充裕的资金更充盈的人生。但另一边我们也看到,现实中每年都有大量的子女间争夺父母房产的真实案例上演,轻则亲情淡薄,重则甚至对簿公堂,结下血海深仇。

子女们为了百万、千万房产争得“头破血流”,甚至关系破裂:一方面体现了房产的重要性,尤其是北上广深这些大城市,一套房子的市值可能高达上千万,这使得很多人面对巨额财富时,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良知。换言之,天价房产正在不断挑战 社会 的公序良俗;另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房产继承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尤其是子女在继承父母房产时,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规范加强。

比如2013年,河南安阳爆出一则新闻,儿子强迫带着父亲去做“公证遗嘱”,把房子留给自己,然后在晚年父亲卧病在床需要时时刻刻照顾时,儿子又把责任推给了自己的妹妹。父亲最后“反悔”,决定把名下的房产留给女儿,于是又立了一份手写遗嘱。但等到老人去世后,女儿却无法继承父亲的房产,因为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权,所以父亲后来设立的手写遗嘱是无效的。

不仅如此,在很多人的传统认知里,父母的房产也必然是要传承给子女的,所以在父母晚年的照料问题上,很多子女并不够尽心尽力,更有甚者仗着自己拥有唯一继承权,甚者对自己的亲生父母百般苛责,压根不尽应尽的赡养老人之责。最可气的是,到头来,他们却依然能大言不惭地继承父母的房产。

不过,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新规正式开始实施,其中关于父母房产的继承问题也有了重大变:继承父母的房产,全部按4大“新规”办。尤其是新规规定,从2021年起,两种情况下子女或“不再继承”父母的房产,而且子女争也没用,因为法律上是给予支持的。这必将会彻底颠覆很多人的传统认知。

第一、新规赋予了父母处理房产的更多自主权,两种情况下,子女将“不再继承”父母的房产。

新规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新规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基于这两条新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其实新规对于父母自由处置房产的权利放大了。对于有些父母希望把房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第三方的情况,新规也给予支持了。这意味着,从今年起,只要父母们愿意,他们可以把名下的房产,通过立遗嘱的方式传给任何人。换言之,他们也有权利不把房产留给自己的子女。现实中真的有这种情况吗?当然有,比如有些老人重情重义,加上自己的子女生活比较富足,老人有心把房产留给照顾自己的保姆,或者朋友等,这种时候,他们就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这么做。这种情况下,子女将“不再继承”父母的房产。

此外,我们经常看到的,很多子女非常不孝,老人在世时他们未尽赡养父母之责,但是当老人去世后,他们又跑出来争夺房产。对于这种情况,新规也有明确规定,不尽赡养老人之责,分配遗产时,完全可以不分。简单来说就是,未来在新规下,“不孝子”很大可能都将“不再继承”父母的房产。

当然需要明确的是,决定权依然在父母手中。对于那些子女虽“不尽孝道”,但父母念及骨肉亲情,不同子女一般见识,仍然把房产留给子女的情况,我们除了在道德上谴责之外,似乎也没有其它办法。

第二、新规增加了“宽恕制度”,“犯错”子女可恢复继承权

现实中有一种情况其实非常常见,那就是子女因种种原因丧失继承权,比如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但被惩罚后,该子女又彻底悔过了,而且该子女获得了被继承人的原谅。

这种情况下,该“犯错”的子女是可以恢复继承权的。因为新规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打个比方,老李有两个儿子,小儿子从小就不务正业,游手好闲,成家立业后更甚。由于小儿子常年没有正经工作,所以家庭开支都成了问题。于是就打起了父母老房子的主意,曾经偷走老李的房产证,然后又逼着老李给自己做抵押贷款。老李不肯,小儿子就对老李多次拳打脚踢,又一次甚至将老李打进了医院。这种情况下,老李就彻底“剥夺”了小儿子的合法继承权,甚至有长达5年的时间和小儿子断绝了父子关系。

三年前,小儿子就开始悔悟,决定重新做人。过去三年来,小儿子不仅改掉了游手好闲的毛病,还自己经营了菜贩生意,日子过得好了,手里也有资金了。这三年来,小儿子对老李的生活起居都照顾有加,而且时不时给老李送钱。这种情况下,老李和小儿子的关系逐渐缓和了,去年底的时候一家人重聚,小儿子痛哭悔悟,还向老李下跪认错。老李深知小儿子这次是彻底“改邪归正”了,于是决定小儿子的继承权不丧失。

第三、新规扩大了继承人范围,侄、甥在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在的情况下拥有合法继承权

新规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换言之,从今年起,继承人的范围将扩大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这意味着,此前屡屡发生的“无合法继承人在世,自然人遗产收归国有”的情况将彻底不复存在。关于这一点,大家最熟悉的应该是发生在深圳的“老人房产被收归国有”的事件。孤寡老人无儿无女,晚年生活全由唯一的侄女照料,但老人去世后,其侄女却无法继承他名下价值五百万的房产。归根结底是因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在世时,自然人的遗产将收归国有。新规将继承人的范围扩至侄、甥,意味着未来这种情况将不复发生。

当然,我们也发现这条新规存在诸多争议。有人反对,理由是侄、甥并未尽丝毫的赡养老人之责,让他们合法继承遗产,会助长不劳而获思想。更可能引发“抢夺房产”的犯罪行为。专家对此的解读是,新规之所以扩大代继承权范围,一方面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换言之,在延伸孝德范围的同时,权利人的财产也可以在家族亲人之间得到传承,更大程度地保障了权利人的私有财产权。

第四、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最高效力”被删除

传统的立遗嘱方式有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和公证遗嘱5种形式。且这5种形式之间具有一定的层级关系,即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简单来说就是,不顾自然人立下了几种形式的遗嘱,最后都以公证遗嘱为准。这就存在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公证遗嘱手续繁琐,更改不易,老人尚且 健康 时去公证处进行公证遗嘱无可厚非,如果是行将就木的老人或者行动不便的老人,他们必然不能如愿。因此,此前的立遗嘱方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从今年起开始实施的新规,就彻底消除了这种“局限性”。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在原有基础上,与时俱进增设了打印和视频录像遗嘱,以回应打印机、智能手机等 科技 工具普遍使用的时代需求,填补了相关领域的空白;第二是删除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新规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从今年起,即使老人立下了多种形式的遗嘱,但并不存在优先级关系,最后一份遗嘱才是执行的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防止老人(立遗嘱人)被胁迫,新规还明确要求立遗嘱的时候需要两人及以上的证人,其中打印遗嘱见证人须参与订立遗嘱全过程,遗嘱人与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打个比方,张大爷生前立了四份遗嘱,按前后顺序分别是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和录像遗嘱,各份遗嘱的内容均不同,遗产的分配额度也差别很大。按照新规,张大爷去世后,录像遗嘱显然是最终执行的标准。因为这个时候公证遗嘱没有了最高效力,与其他遗嘱效力均等。

专业人士总结认为,民法典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减轻立遗嘱人修改遗嘱的难度,另一方面也充分保障了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更有效确保了遗产的处理能符合立遗嘱人的意愿。

总结:以往的规定,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这也是造成子女间争夺房产闹剧屡屡上演的根源之一。新规及时且与时俱进地纠正和改进了一些内容,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不足,也填补了空缺,这将大大有助于降低未来家庭争夺遗产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此外,新规赋予父母处理房产、存款等遗产的自主处理权,使得子女“不再继承”父母房产变为可能,而且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子女争吵也没有用。这某种意义上是在倒逼子女们多尽孝,多呵护陪伴老人。更是在警示世人,人世间最贵重的不是房子、车子这些身外之物,而是骨肉相连的手足之情。而细节之处,尽显新规制定者的良苦用心:趁父母还健在,请及早行孝。

不现实,即便农村地区也有家境殷实的家庭,但按照目前的房价,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房子,想要一次性花钱买下只存在理论可能,除非是在县城级别的城市中,百万元左右的房子或许有些农村家庭用尽毕生积蓄能够一次性付清房款,但这样的做法对于以后的生活质量是极为不利的,所以说分期付款依然是主要的购房方式。

对于农村家庭来说,如果不是为了支持孩子到城市中创业,基本不会考虑耗尽毕生积蓄去购买天价房产,何况现在的农村发展也相对较快,生活质量和生活环境都有了明显的改善,在这样的客观背景下,动辄数百万的房子也就没有了吸引力,毕竟很多城市里的居民,现在都表现出了回归农村的强烈意愿。

居高不下的房价,对于年轻人来说是无力承担的,因此很多农村家庭都会举全家之力帮助孩子在城市中买房,只是购房方式还是以分期付款为主,通常情况下都是父母提供首付款,孩子凭借自己的工作承担每个月的房贷,这也是农村家庭在城市中购房的主要原因,相信很多农村家庭都有类似的经历。

对于价格不菲的房子,如果是普通家庭几乎是没有购买能力的,即便是首付款也会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一步恶化,因此在不是理由充分的话,农村家庭是不会一掷千金购买天价房子的,毕竟已经适应了农村的生活节奏,完全没有必要到城市中改变原有的生活方式,至于子女原因需要买房的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