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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决策单(房产决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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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70%的资产在房地产上,这是不正确的。”

3月28日至31日,博鳌亚洲论坛于海南召开。在3月29日的嘉宾群访环节,中国人民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席、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院长吴晓求谈到了家庭资产配比的问题,提出了如上观点。吴晓求认为,房地产的本质上是住宅,是消费品,百姓不应该用资产池里最重要的资产来进行投资。

他指出,房地产在民生、城市化进程、经济增长中都有很重要的作用,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房地产在中国经济中的重要性,更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政策的大幅度摇摆不利于产业的发展,把房地产金融化,买房子卖房子,说明我们的经济体系相对落后,没有给居民提供相对满意的金融产品,也让很多有刚需的人得不到满足。

不知广大网友可还有印象。在2个月前,另一位专家,中房集团原董事长、知名学者、企业家孟晓苏,曾提出“让百姓拿出三分之一的存款买房,中国经济就会恢复”的言论,随之而遭到不少网友的反对。

的确,有相当数量的家庭,家庭资产的重头戏都是在房产上面。据西南财经大学 2018 年的城市家庭财富健康报告,中国家庭总资产中,住房资产高达 77.7%。房子占到整个家庭资产的70~80%左右,有的家庭甚至超过了80%;一套房掏空一个家庭所有的积蓄,一年到头还完房贷所剩无几。

这个数字与其他国家相比较则更为突出。根据各国央行和统计局的数据,2021年,英美等OECD国家的平均房产配置比例是50.37%,其中德国最低,29%,美国 37%,英国 45%,最高的是西班牙 58.7%。亚洲国家,像新加坡、韩国、印度等,都在 40%以上。

通过对不同国家的资产配置比例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养老和保险体系偏薄弱的国家,房产比例就高很多。富裕国家,尤其是富人家庭的资产中,房产的比例会低不少。也就是说,在中国家庭心目中,房产是具备很强“储蓄养老”属性的资产。

同时,对很多大城市的家庭而言,特别是北上广深这种一线大城市,一套房的价格也许就能价值上千万,但往往是家庭唯一房产。因此,对于一般家庭而言,房产的价值,只是一个“纸面财富”。有些家庭虽然坐拥百万、千万的房产,但是到了急需用钱的时候,手头却连20万都很难拿出来。

那么,房产在家庭总资产中的占比多少合适?什么样的房产配置是最优的?

在长期的经验和规律总结下,有一个比较受认可的比例,大致就是把家庭资产分为四大类:

1、用于保本升值的钱,保本优先,如大额存单、房产等,相对来说收益可能不大,但是不会亏本,通常占40%;

2、用于资产增值的钱,也就是俗话说的“钱生钱”,收益导向,比如股票、基金配置等,通常占到30%;

3、用于应急保命、保障的钱,比如医疗储备金、急用钱时候的大额开支、保险等,大概占到家庭资产的20%;

4、用于家庭生活日常开支的钱,比较强调流动性,比如存款、现金等,能够快速兑换流通,一般占全部资产的10%。

上面的四种分类和权重,也就是通常所称的资产配置的“4321”法则,它向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有价值的信息,即在资产大盘有了基本保障的前提下,尽量利用资产配置,实现财富增值,并保证流动性。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资产配置的“4321法则”只是作为一个参考的配置比例之一,由于家庭和家庭之间存在各方面的差别,因此并不能简单粗暴地套用公式,还需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和情况来拟定自己的资产配置策略。例如:

对于高收入家庭而言,因为平时的现金流本身就已经足够大了,就没有必要再去准备20%那么大比例的应急储备金用于身故、疾病、养老等需求。

对于刚毕业的年轻人而言,没有那么多本金和原始积累,而且收入也不高,如果只是把资产的10%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可能会出现不够的情况。

对于已经退休等待养老的老年人而言,资产的30%比例,如果再用于激进的“钱生钱”赛道,就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了,还不如多留一些大病、医疗的应急储备金,以备不时之需。

因此,对于不同的家庭结构、年龄阶段以及财务水平的家庭而言,资产配置的法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4321法则”值得借鉴学习,但并不能模式化地机械套用。

而单就资产配置中的房产配置来说,不少专家认为,房产在家庭总资产中占比40%~70%都在合理范畴内,因为通常来讲,房产组合比房产比例更重要。

不少家庭可能面临房产置换或改善的情况,譬如手里两套房,面积都不大,一套自住一套出租。有的家庭打算“二换一”,添点钱把手里的两套房换成一套高端自住房。

这么做的问题在于,自住房有很强的消费属性。家庭财富的积累与资产的配置,是不能把储蓄决策和消费决策混为一谈的。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在自住房上大力加杠杆,其实是消费上的“踮脚摸高”,在消费上扩大了杠杆,增加了房贷的开支,降低了租金的收入,也压缩了流动资金的配比。表面来看,改善性高端自住房的价值财富更高,但实际家庭资产配比却趋于不合理,也会变成吴晓求专家所谈的“将70%的家庭资产放在房子上”的不可取之举。

因此,广大购房者应同时考虑“4321”法则与房产组合的配置,不要将杠杆加在负债端,而应当加在资产端;保证家庭资产的流动性,在改善置换住房的选择上理性决策、合理抉择。

法律主观:

1、出卖人、买受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②法人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即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章; 2、出卖人系自然人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标的房产为 夫妻共有财产 的,需夫妻共同申办公证): ①已婚,提供结婚证; ② 离婚后再婚 ,提供原结婚证、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 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③丧偶后未再婚,提供原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 3、出卖人系法人的,需提供公司有权决策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出售的会议决议; 4、房产证原件、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信息登记表( 不动产登记 簿),若出售房产抵押在银行,应提供房产证复印件(银行盖章确认)及借款、抵押合同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房产证尚未办理的,提供 商品房合同 、网上备案确认单、 拆迁安置协议 等房产权利凭证; 5、买受人支付过房款的,提供相关收据或转账凭证; 6、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7、出卖人、买受人 委托他人办理 公证的,还应提交经公证的 授权委托书 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8、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法律客观: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